如何判定肖像侵权?
很多人都对肖像侵权意识不强,认定界限也比较模糊。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肖像侵权是未经他人同意而擅自使用他人肖像的行为是有可能构成侵权的,但实践中并不是任何一个使用他人肖像的行为都会构成侵权,也有一些人被别人侵犯或者被侵犯了肖像权并不知情,那么如何才是侵犯肖像权了呢?
1.主要是未经本人同意、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他人肖像做商业广告、商品装潢、书刊封面等。对于这种行为,受害人可以自行处理,例如请侵权者交出所拍底图,除去公开陈列肖像等,也可以依法请求侵权者停止这种行为消除所带影响如果情节严重者可要求赔偿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规定:以赢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作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
2.恶意毁损、玷污、丑化公民的肖像,或者利用公民肖像进行人身攻击等,也属于侵害肖像权的行为。
3.作为证据而使用公民的肖像。
4.为了科学研究和文化教育目的而在一定范围内使用他人肖像。
5.国家机关为执行、适用法律而使用公民的肖像。
6.为肖像权本人的利益而使用其照片。
7.旨在行使正当的舆论监督而使用公民的肖像。
8.使用社会公众人物肖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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