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像权被侵犯了有什么危害及应该怎么办?
未经本人同意,以营利为目的而使用公民肖像的行为。关于侵害肖像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中国理论和实践上认识并不一致。一种意见认为,中国《民法通则》第100条的规定说明,侵害肖像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有二:一是未经本人同意,二是以营利为目的。二者缺一不可。另一种意见则认为,肖像权既是公民的一项专有权利,那末只要是未经肖像人同意,擅自使用他人肖像,不论是否营利,均应看作是侵害了他人的肖像权,这与《民法通则》第100条的规定并不矛盾。因为未经公民同意,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其肖像固然构成了侵害他人的肖像权,但不能由此推出侵害肖像权必须以营利为目的,如污损、丑化公民的肖像,即使不是为了营利,也应认为是侵害了他人的肖像权。通常认为,为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为了公民本身的利益而必须使用公民的肖像时,虽未经本人同意,也不构成侵害肖像权。如在表彰大会上拍摄劳模代表的照片,在进行体育比赛时拍摄比赛的场面或录像,为教学和创作而由公民作模特儿制作其肖像,为了追捕潜逃的罪犯而在通缉令上使用逃犯的肖像,为了行使正当的舆论监督,揭露某些丑恶现象而依法公布丑恶行为者的肖像,为了寻找下落不明者而在报刊上刊登失踪者的照片等。侵害公民的肖像权的往往同时侵害公民的名誉权或其他人身权。侵害公民的肖像权可能给公民造成精神损害,也可能造成其财产损失。依民法通则规定,当公民的肖像权被侵害时,公民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法院有权依法收缴侵权人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对肖像权的法律保护,在历史上最先是由版权法来担当的。1876年德国《美术作品版权法》规定,禁止非法复制他人肖像。1896年,德国柏林高等法院法官克斯勒首次提出肖像权(Das Recht ameigenen Bilde)的术语。此后各国民事立法相继使用并建立了保护肖像权的法律制度。
怎么办:
根据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时,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赔偿损失。因此,如肖像权受到侵害,公民有权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如果侵权人置之不理,公民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强制侵权人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对无营利目的的侵害肖像权行为,肖像权人有权要求赔偿精神损失;对以营利为目的的侵害肖像权行为,肖像权人既有权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又有权要求侵权人对侵害肖像权所造成的物质上的损失,进行经济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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