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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律师的职责介绍

发布时间:2018-01-29 10:03:00 来源:http://www.gxjslawyer.com 分类:动态信息 次浏览

法治事业离不开律师的参与,现在的法律案件各式各样,各种类型的都有,其中行驶案件就是其中一种类型,可以说也是一种非常严峻的案件了,因而需要找律师,而在找刑事辩护律师上大家一定要擦亮好自己的双眼,找一家正规的律师事务所,下面就为大家推荐一所律师事务所——广西金狮律师事务所,我们在这方面有着非常深刻的造诣,欢迎大家前来选择。

下面为大家普及下刑事辩护律师的职责。

《刑事诉讼法》第36条规定,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该法第37条规定,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48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第1款、第3款、第4款的规定。

希望大家看了上面的介绍后,对刑事辩护能有一定的了解。







(声明:文章来源于网络,不代表本站观点及立场,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有侵权或异议请联系更正或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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