演员剧照的肖像权保护问题
继出名演员游本昌"济公"剧照被盈利性运用而发生胶葛后,各地不少影、歌星纷乱投诉或通过律师交涉。如老幼皆知的某影星剧照被某酒厂用于广告,其托付律师投诉法院要求保护;一批歌星剧照被用于服装设计书,歌星们便联名上书。
演员剧照的肖像权是否受法则保护?法学界议论纷纷。一种定见认为,剧照料为版权人全部,不存在演员的肖像权,还有人认为剧照肖像权应是演员与导演等人所共有;另一种定见认为:即使以盈利为意图运用剧照,也不构成对演员的肖像权危害,由于演员在剧照中仅表现为一个特定的艺术形象,其本身不能主张他自己的肖像权;还有一种定见认为,对剧照料区别不同情况,扮演特型人物(如扮演毛泽东、周恩来、孙中山等有原形特定人物)的演员不能主张其剧照的肖像权,而扮演非特型人物的演员,由于没有具体原形人物,其剧照反映人物与演员本身特征相一致,其主张肖像权则应予以保护。本文附和后一种定见。首要,对扮演非特型人物的演员剧照,该艺术形象与演员本身形象是密不可分的,群众也公认两者为一体,并符合公民肖像共同表面及基本特征,应受法则保护。60年代初,美国出名卢戈西诉讼案的首席法官曾说:"演员扮演虚拟人物的肖像是可以遭到法则保护的。"该案由于出名影星贝拉·卢戈西在一部电影中扮演了一个伯爵形象,发明晰一个生动的艺术形象。他死后,这一形象被其时盛行的T恤衫、广告牌等广泛运用。为此,卢戈西的儿子与遗孀诉至法院并打赢了这场官司。其次,从我国肖像权保护的立法准则来说,主要是架空他人盈利性运用肖像人肖像,阻止不当得利。关于演员主张剧照的肖像权和工厂、商业界主张剧照进入商品市场而为其获利,法律的天平更应倾斜于前者,以保护前者的权利。而后者的利益则可以通过与前者洽谈的办法得以完结。当然,剧照还触及版权法则联络和演员与导演等合同联络,一般来讲,假设剧照版权全部人和其他权利人将剧照用于该剧的宣传、介绍成广告等,则不存在侵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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