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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边主义做法不利于知识产权全球治理

发布时间:2018-10-20 14:24:00 分类:法律法规 次浏览
美国单方面挑起贸易争端,主要依据其国内法《1974年贸易法》和《1988年综合贸易与竞争法》,启动所谓“301调查”和“特别301”调查。其中,“301调查”涉及一切“不公平贸易”做法,“特别301调查”则是关于知识产权的专门调查。这些调查报告往往强调美国利益的实现,并不客观公正,而美国政府就依此来判断外国的政策和行为是否损害其贸易利益,并决定是否采取制裁措施。一旦与其他国家发生知识产权方面的冲突,在世界贸易组织成立...

美国单方面挑起贸易争端,主要依据其国内法《1974年贸易法》和《1988年综合贸易与竞争法》,启动所谓“301调查”和“特别301”调查。其中,“301调查”涉及一切“不公平贸易”做法,“特别301调查”则是关于知识产权的专门调查。这些调查报告往往强调美国利益的实现,并不客观公正,而美国政府就依此来判断外国的政策和行为是否损害其贸易利益,并决定是否采取制裁措施。一旦与其他国家发生知识产权方面的冲突,在世界贸易组织成立之前,美国以其国内法为依据实施单边制裁;在世界贸易组织成立之后,美国在多数情况下诉诸世界贸易组织的多边争端解决机制加以解决。  

近年来,一些国家单边主义、贸易保护主义抬头,成为影响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的消极因素。目前国际上通行的知识产权保护规则,是国际经贸领域经过多年实践形成的法律秩序,知识产权国际保护规则与国际贸易规则、国际投资规则一起构成世界贸易组织的基本规则。  

金融法律事务

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以《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为中心,具有两个特点:一是保护规则的一致性。根据国际公约的“最低保护标准”原则,各缔约方在其国内法中提供的知识产权保护不能低于公约规定的最低标准。“最低保护标准”就是一种一致性标准,涉及知识产权对象、取得、内容以至保护等基本规范。正是这一原则的普遍适用,促进了国际上知识产权一体保护格局的形成。二是争端解决机制的约束性。《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规定了磋商、斡旋、裁定、上诉、执行的纠纷调处程序。凡是缔约方发生知识产权纠纷,双方应先行磋商或请第三方斡旋;磋商或斡旋不成,可以申请专家小组裁定;对专家裁定不服,可以请求上诉机构作出终局裁定;一旦作出最终裁定,双方必须服从。这一规则说明,任何缔约方都必须按照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处理知识产权纠纷,而不能采取单边主义的贸易报复。  

近40年来,在中美经贸关系发展中,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争议时有出现。在2001年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前,中美也曾发生多次知识产权冲突,但最终都达成了协议。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中美之间所发生的知识产权纠纷大多通过磋商解决,磋商不成则提交世界贸易组织裁定。但今年3月以来,美国直接采取贸易报复举动。这种抛弃争端解决机制的单边主义做法,背离了世界贸易组织的基本精神,令国际社会十分失望。  

美国和中国分别是世界上最大的发达国家和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在经济、科技和知识产权等方面都处于不同发展阶段。中国自改革开放以来,从国际规则的遵循者、追随者逐步变为参与者、推动者,为国际社会不断作出积极贡献。美国一直标榜自己是经济全球化和知识产权一体化进程的引领者、主导者,时至今日却出于一己之私,屡屡成为国际规则的破坏者。这不仅影响到相关国际规则的有效性和权威性,也给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体制带来极大的不确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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